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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费县多措并举,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!

    信息发布者:盘旋中的根
    2018-07-10 17:27:29   转载

    近日,费县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,党组书记、检察长尹德新作了讲话,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郑京华主持会议,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杨正青、费县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。


    尹德新检察长在讲话中提出四点要求:

   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

    要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长期性、艰巨性和复杂性,将专项斗争与提升群众安全感、服务乡村振兴等结合起来,持续发力,确保实际效果。


    充分发挥检察环节的重要作用

    要牢固树立严打意识,对涉黑涉恶案件绝不手软;要积极贡献检察智慧,建立公检法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,形成绿色通道,加快办案节奏,形成工作合力。


    建立内部信息通报传递制度

    侦监、公诉、执检、控申、案管等部门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,建立信息通报传递制度;强化组织纪律,严格执行案件过问登记制度,严守办案纪律,深挖案件背后的“保护伞”,扩大战果。

    加强宣传

    在检察内网开辟专栏,院扫黑办负责栏目设置、信息更新、日常维护;宣传科要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,加大对典型人物和案例的宣传力度,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。

    问: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”具体“扫”的什么“黑”?“除”的哪些“恶”?

    答:“黑”指的就是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”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,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:

    (一)“组织特征”: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

    (二)“经济特征”: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

    (三)“行为特征”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

    (四)“危害性特征”: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    “恶”指的是“恶势力犯罪”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,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,应当认定为“恶势力”: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

   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“打砸抢”等。

    问:如何区分“软暴力”犯罪行为?

    答:1.有组织地采用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、生活秩序,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,分别属于《刑法》中的“恐吓”和“威胁”,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,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、强迫交易罪。

    2.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,有组织地采用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、生活秩序,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,以敲诈勒索罪定罪。

    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、显露纺纹身、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,足以使对方感知相瞻前顾后行为的组织性的,认定为“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”。

    3.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,雇佣、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,构成犯罪的,对雇佣者、指使者,一般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。

    4.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、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、指使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,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,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。

    问:什么是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?

    答:1.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将严查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。所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,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或包庇、纵容黑恶犯罪、有案不立、立案不查、查案不力,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。

     2.农村“两委”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、征地拆适补偿、救灾扶贫优抚、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 中,利用职权恃强凌弱、吃拿卡要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,以及放纵、包庇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,致使其坐大成患,或者收受贿赂、徇私舞弊,为“村霸”和宗族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。

    问: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应如何举报?

    答: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:(一)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;(二)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;(三)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。

    举报方式:

    假如您正被黑恶势力侵害、或者发现有关黑恶势力的信息,可以拨打以下电话:

    临沂市公安局“扫黑办”举报电话:0539-8102378,举报邮箱:lyshce@126.com;


    费县公安局“扫黑办”举报电话:0539-5807108,举报邮箱:feixianxingjing@163.com;


    费县人民法院“扫黑办”:0539-5790032。


    来源:山东费县检察院  费县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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